一個盜版行為,觸犯商標權與著作權?

一個盜版行為,觸犯商標權與著作權?
根據報導,有業者在高雄冬日遊樂園販售吉伊卡哇周邊商品,高雄市長陳其邁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到,著作權方已經提出了控告,而高雄市政府也將針對這一不法行為進行偵查取締。
這些仿冒商品,不但會侵害吉伊卡哇創作者的著作權,還可能涉及商標權中包含「立體商標」以及「將平面商標立體商品化」的爭議。
「吉伊卡哇」是由日本漫畫家長野創作的漫畫系列,裡面有數個又小又可愛的角色。這些角色,除了創作出來即受著作權法保障之外,創作者還可以將其申請為「平面商標」(2D)和「立體商標」(3D),使保護更為周延。
一般來說,大部分創作者僅會將角色以「平面」的型態申請商標註冊,例如登龍國際法律事務所的「龍律師(奶茶)」與「鯊律師(鯊鯊)」(乾貨滿滿-登龍商標申請策略大公開(下集)https://reurl.cc/jQ2lz2)。
在沒有申請「立體」商標權的狀態下,如果他人未經同意,擅自把角色做成娃娃或立體的周邊商品,是否構成商標權利的侵害?
早期,這個問題曾經存在爭議。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5號刑事判決已經作出認定,《商標法》有關「近似他人商標圖樣」規定之侵害商標權,當然包括侵害「商標商品化」或「立體化商品」之情形在內。
換句話說,把別人的角色創作擅自做成娃娃或其他立體的周邊商品,可能同時會觸犯《著作權法》和《商標法》,要負刑事與民事之損害賠償責任。
然而,目前我國商標註冊資料庫中,只見「日商娜歌諾股份有限公司」註冊有「吉伊卡哇」、「ちいかわ」等20個文字商標,並沒有將吉伊卡哇的角色分別註冊成平面商標或立體商標。
因此,高雄冬日遊樂園盜版事件,著作權方應該只能提出著作權的訴訟,以維護權益。
數位化時代,無論是漫畫、動畫、或是商品設計等創作,都極易被未經授權地複製與販售。故而,創作者對於心血結晶的保護,應該更全面、更多元,並瞭解在不同法律框架下,如何保護自身的創作成果,以阻止類似侵權事件持續發生。